在线发布文章的刑事风险
书迷正在阅读:弃坑后被抓回来了 , 半推半就 , 【网游】芊枫婉叶(重修) , 我想见偶像 , 音乐与你 , 互不相让 , 性幻想gl , 【文野all敦】我就是馋他身子我诚实 , 垢之公主 , [刀剑乱舞]爱意 , 冰面(百合) , 入瓮(姐弟,1v1)
;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;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;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。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“其他淫秽物品”,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、音频文件、电子刊物、图片、文章、短信息等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。 有关人体生理、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。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、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。 《刑法》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 为他人提供书号,出版淫秽书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,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。 有关人体生理、医学知识的科学着作不是淫秽物品。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、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。